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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的外资政策及外国投资法

互联网 2011-12-16 15:04:40 浏览次数:

  菲律宾外国投资政策的主要依据是《1987年外国投资法》(E.O.226)和《1991年7042共和国法》(R.a.7042)。在此基础上,菲国家投资署(BOI,BOARD OF INVESTMENT)每年公布一个旨在鼓励国内外投资的“投资优先计划”(IPP,INVESTMENT ZONE AUTHORITY)以特殊的优惠待遇,单独管理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国内外投资。
  此外,菲政府另有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FINL,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
  菲给予外资的优惠政策主要视外资投向的行业和地区而定,与独资或合资企业(公司)无关。因此外国企业在菲投资,原则上分为申请优惠待遇和不申请优惠待遇两大类,前者必需符合给予优惠待遇的条件,如IPP或PEZA,允许准入的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菲所有行业;后者准入的领域则比较有限。
  按菲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企业投资为股权投资(EQUITY)。一个外国投资企业,属外资所有还是菲人所有,股权界限为40%。如外资股权低于或等于40%,为菲人所有;超过40%,为外资所有。另按菲宪法规定,外国人在菲不允许拥有土地所有权,如投资建厂所需,可向菲政府或私人业主租赁,租赁期限为25年,期满后可续租25年。因此最长租赁期限为50年。
  一、申请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
  (一)投资PEZA所辖的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外国企业,外资可拥有100%股权,但产品必须100%出口。如获批准,可在菲国内销售30%的产品。
  (二)投资于BOI每年修改、增补的IPP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先锋领域(PIONEER AREAS):在IPP投资范围内,任何行业均有可能视为先锋领域,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菲尚未有过的、已获商业推广的(制成品或原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业。但不得是单纯组装或包装项目;
  (2)使用某种设计、配方或组合、工艺、加工工序或系统生产菲尚未有过原料或制成品,或是(使用上述设计、配方等)将某种生产要素、物资或原料转化成菲尚未有的原料或制成品。
  (3)从事菲农、林、矿产业的商业开发或经营,包括因地制宜的食品加工工业。有关项目要符合菲农业政策导向,可由BOI单独规划,或与有关部级单位协商立项。
  (4)非常规燃料的生产,或使用非常规能源的工业设备的制造;或同类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加工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煤或其它非常规燃料,或在同一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相当比例的菲当地原料。
  在先锋领域,外国投资企业可拥有100%股权。但BOI特别规定一条:“外资先锋企业应在30年之内或由BOI决定之更长的期限内,使该企业过度为菲人所有,即菲人持股达到60%”。但如该企业产品出口达100%,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2、优先领域(又称非先锋领域,PREFERRED NON-PIONEER AREAS):在IPP领域内,不满足上述先锋领域条件的所有行业均为优先领域。在优先领域,外国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限于40%。但如出口达70%,外资持股比例可放宽。
  3、出口导向企业:外资可持多数股权(40%以上),但产品出口必须达70%以上;如为菲人所有,产品出口只须达50%。出口企业包括从事出口的生产、贸易和服务企业(公司)。
  4、地区差异投资:菲全国划分为13个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政区划,或对外资开放,或禁止外资进入。
  5、扶贫投资导向:投资于菲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偏远农业省份,给予外国企业的优惠幅度超过上述任何领域,且辅有额外的地方优惠政策。
  【注一】“先锋领域”与“优先领域”在IPP中并不单列,一个行业,如不符合“先锋条件”,即属“优先”。3、4、5、项下的投资同此定义。
  【注二】IPP领域几乎覆盖了除FINL之外菲所有的制造、加工、服务行业,包括农业领域。此项只能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意向查询。
  二、不申请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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