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条款
(1)条件状况和保证
根据1973年-1974年加拿大法令第46章《外国投资审查法》之规定而获准的投资应受本法的约束。所有条件、状况以及做出的所有相关保证可以根据本法实施。
(2)根据《外国投资审查法》提起的法律诉讼
根据1973年-1974年加拿大法令第46章《外国投资审查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并且与投资有关的、在本法生效时的任何未决法律诉讼可以就该投资根据本法继续进行。
(3)根据本法提起的法律诉讼
如一项投资是根据1973年-1974年加拿大法令第46章《外国投资审查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之规定做出的命令的标的,或者根据这些法律被视为许可,则有关该投资的任何法律诉讼可根据本法提起。
(4)保密的资料
根据1973年-1974年加拿大法令第46章《外国投资审查法》第十四条保密的所有资料,在不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仍依本法保密。
(5)未决通知
如一项投资,无论实施与否,在本法生效时,尚未成为根据《外国投资审查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做出的命令的标的,或尚未根据该法被视为许可,并且该项投资的申报已根据1973年-1974年加拿大法令第46章《外国投资审查法》第八条做出,则应视为在本法生效之日,署长已收到根据本法第十二条做出的已完成的投资申报或根据本法第十七条做出的已完成的投资申请。
(6)在先的投资
当适用1973年-1974年加拿大法令第46章《外国投资审查法》的投资已实施,并且在本法生效之前,尚未就该投资根据《外国投资审查法》第八条做出申报时,该项投资应视为已在本法生效之日实施。
(7)在先的意见
本法生效时,如《外国投资审查法》规定合格的人根据1973年-1974年加拿大法令第46章《外国投资审查法》第四条之规定接受了有法律约束力的意见,则该人在意见所依据的重要事实实质上保持不变的期间和本法生效之日起2年内两个期间中的较短期间内视为加拿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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