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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政策法规

2010-8-31 16:10:01 浏览次数:

法律及政策

(一)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及政策

1、税收政策法规

1、-公司营业税:25

国家

最高公司营业税%

奥地利

25

瑞典

28

芬兰

29

英国

30

德国

39.36

美国

40

意大利

40.25

日本

42

资料来源:KPMG工业税务中心

l-公司所得税:25(2004年起)

l-股息税

股利:25

利息(仅限来自银行存款及证券):25

专利权权利金、专业知识等:20

l-营业净损(年)

追溯既往:0

向前可扣抵:无限制

l-不动产交易税:3.5

l-公司增资时资本额移转税:1

l-股票移转税

股份有限公司:0.15

私人有限公司:2.5

l-VAT(货物增值税)

民生必需品以及部分特定商品如书籍、杂志、自由职业的报酬等:10

一般商品或劳务:20

l-财产税:0

199411日起奥地利已取消对自然人或法人征收财产。

l-个人所得税

奥地利个人所得税率分为0%21%31%、41%、50%共「五级」,其计算方式为:

年收入在3,640欧元以下者:0

3,640欧元以上,每增加3,630欧元:21

每增加14,530欧元:31

每增加29,070欧元:41

以上:50

个人所得税说明:如某人年收入为8,000欧元,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640=4,360,此一部分之4,360欧元即为须缴税所得,其中之3,630欧元所得须缴21%所得税,剩下之730欧元(4,360-3,630=730)则适用较高一级之31%税率。某人缴纳所得税共计762.3+226.3=988.6欧元,实际收入7,011.40欧元。 假设某人年收入为80,000欧元,其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630*0.21+14,530*0.31+29,070*0.41+29,130*0.5=31,750.3,某人总共须缴所得税31,750.3欧元,实得48,249.7欧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发文单位:奥地利

发布日期:1985-9-12

执行日期:1986-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

本着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的愿望,

认识到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可以加强进行这种投资的意愿,从而对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

经过两国政府代表的谈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各方依照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许可的所有财产,主要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用益权或类似的权利;

(二)公司股份和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为创造经济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标和商名;

(五)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所投财产形式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收益”一词,系指投资所产生的利润、股息、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

(三)第(一)或(二)项所指投资者有主要利益的、住所在第三国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

在奥地利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奥地利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照奥地利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其住所在奥地利领土内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

(三)第(一)或(二)项所指投资者有主要利益的、住所在第三国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

第二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促进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并依照其法律规定批准此种投资。

二、缔约任何一方对该种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应给予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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