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乌干达法律体系介绍
乌干达曾是英国殖民地,现行多数法律、法规都源自英国法典,繁文缛节,晦涩难懂。运动政府执政后,致力于建立法制化国家,制订并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法律较为健全,凡事有章可循。中国人来乌从业经商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工作签证及办理定居手续、租屋购地、投资兴业。
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有1964年版《对外贸易法》、1989/1991/1993年版《财政法》和1964年版《外汇控制法》;涉及关税管理的法规主要有1970年版《海关税法》、《海关征税管理法》和1994年版《财政法》;涉及其它税费的法规主要有《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此外,管理贸易的还有一些有关技术标准、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以及具体行业的法律法规。乌即将颁布《出口促进法令》,以促进出口,并着手起草《竞争法》、《反倾销法》、《贸易许可法》、《特别经济区法》等。
1964年版的《商标法》规定:外国商标在乌注册受到保护。初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5年,但可延长至14年,注册后的商标如一直未使用可以取消。目前此法正在修改中。
第二节、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贸易政策
一、外资保护规定
1991年颁布的《投资法》规定:依据《投资法》建立的企业,或构成该企业组成部分的任何财产权益,不可强行占有或征用。一旦取得投资许可证的企业,或构成该企业组成部分的任何财产权益,被依据宪法征用或占有,须在征用或占有之日起的12个月内,按公平市场价值赔偿给外国投资者(1995年的宪法规定,须预先支付)。
当外国投资者与投资局或政府其它部门之间发生产生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按下列方式提交仲裁。
1、按照“国际投资争议调解中心”的仲裁规则。
2、通过投资者所在国和乌干达同为缔约者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议组织。
3、通过另外任何一家国际投资争议调解机构。
争议双方如未能就仲裁方式或仲裁结果达成一致,被剥夺权益的一方可就赔偿金额等向高级法院上诉。
乌是“多边投资保证组织”(MIGA)、“英国海外投资保险”、“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国际投资争议调解中心”(ICSID)、“国与国之间或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解决协定”、“外国仲裁认可实施协定”和“非洲贸易保险协会” (ATIA)等国际组织或机构的成员或签约国,外国在乌投资受上述组织和条约的保护。
二、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外国投资,乌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如下一些优惠政策:
(一)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进口,免除关税和增值税,当地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可减免部分关税和销售税。
(二)公司所得税方面没有减免政策,一律按30%的比例征收,但对投入的机器设备实行高折旧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1、有些费用可在公司收益中一次性扣除,其比率如下:
设备、机器费用的50-75%,开办费的25%,科研费的100%,培训费的100%,矿产勘探费的100%,厂房的20%。
2、有些资产可每年折旧,折旧率如下:
计算机及信息处理设备45%;
汽车、建筑及掘土设备35%;
公共汽车、货车、拖拉机、翻斗车、农场用车、制造和采矿用机器设备30%;
小汽车、机车、船只、办公家俱、室内固定装置20%。
工业用房、旅馆和医院5%;
普通农场作坊20%;
园艺设备和温室20%。
(三)外国投资者及其外籍雇员抵达一年内购买的汽车(一辆,一年内不得转让)和个人用品免征进口税和其它税。
(四)用于出口商品生产的进口物资,投资者可以申请退税。
第三节 与外商投资相关的贸易政策
一、 贸易法律法规及政策
主要贸易政策
(一)为扩大出口、吸引外资、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乌实行高度自由的贸易政策。政府大力推动和鼓励出口,所有企业及个人均可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没有出口配额限制,不征收出口税(咖啡除外)和其它出口手续费等,并对出口商品返还增值税。但乌政府不对出口提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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