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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政策法规

2010-6-21 15:41:06 浏览次数:

  (一) 概述

  肯尼亚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外国投资保护法》。该法制订于1964年,后经1976年、1981年两次修订。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肯尼亚自身条件及需求的变更,该法已明显滞后于鼓励投资的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肯政府有关部门就再次修订该法的磋商已进入最后阶段,新版的《外国投资保护法》不久便将呈报议会讨论通过。

  (二)有关改善投资环境的改革措施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肯尼亚政府积极推行吸引外资的政策。特别是近年来,根据《外国投资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和1994年的《促进经济振兴和持续发展纲要》,肯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改善投资环境的改革措施:

  1.除了在《进出口重要物品供应法案》列名的少数品种,废除进出口许可;

  2.调整关税、降低进口关税税率;

  3.取消出口关税;

  4.先令汇率放开,汇率由市场决定;

  5.取消现金帐户限制;

  6.允许常驻人员和非常驻人员在肯银行开办外汇帐户;

  7.取消外国公司在肯借款的限制;

  8.允许常驻人员无条件地从国外借贷;

  9.允许常驻人员不经中央银行批准,向肯境外投资限额50万美元;

  10.取消资金限制条款;

  11.开放部分资本市场 --外国公司可购买的公司全部上市股票的40%;个人可购买5%;

  12.取消价格控制;

  13.废除外汇控制法。

  投资管理制度的变化

  2006年肯尼亚继续实施吸引外资的政策,并进一步放宽了投资限制。

  肯尼亚于2005年底修订了《投资促进法》,规定投资者若要享受投资优惠措施,必须向肯尼亚投资局申领投资证明,该证明的申领条件是投资额度不低于10万美元。

  在外资所有权限制方面,肯尼亚目前允许外资对内罗毕股票交易市场的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为75%。外资经纪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分别不能超过70%和49%。

  (三)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保证

  根据吸引外资的需要,肯政府允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下列保证:

  1.保证资本和利润的自由汇出

  外国投资者可将企业的初始投资、股息和利息自由汇出。投资者只需持有肯财政部颁发的批准证书,便可将下列款项汇出境外:

  ----该企业的税后利润,包括尚未资本化的留存利润;

  ----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资本金额;

  ----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2.保证不没收财产

  肯尼亚宪法规定不得没收私人财产。确因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实施私人财产国有化时,必须给予投资者公平和及时的补偿。

  3.其他保证

  肯尼亚是“世界银行多国投资保证机构”(MIGA)的成员国,保证签约国投资企业不承担非商业风险。肯尼亚也是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成员国。

  (四)其他鼓励投资的政策

  与此同时,肯政府当前还采取一些鼓励投资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投资补贴、折旧、亏损结转、关税减免等。

  1、投资补贴

  投资补贴用于鼓励在制造业和旅店业,投资补贴为60%。保税工厂实际补贴率为100%。投资补贴扩大到包括某些与制造业有关的基础设施和环保设备支出。

  2、折旧

  允许资产以帐面价值的进行折旧。建筑折旧采用直线折旧。其中工业建筑:2.5%, 旅店 4%;机器采用固定折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陆地移动设备 :37.5%,其他自助交通工具包括飞机:25%,其他所有机器,包括船只12.5%,计算机和其他办公设备:30%。

  3、亏损结转

  商业企业的亏损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直至盈利。

  4、免除关税项目

  资本物,工厂设备和机器关税率为5%。大型私人投资项目,投资于再生产的不动产,两年期间超过500万美元,并为国家产生净收入的,该项目进口资本物的进口关税税额,可与所得税相抵扣。

  5、促进出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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